率和比例很高,可以分离出几十种至几百种特别优先权出来,用于改善普通物权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体现在“衣”、“食”的权利方面,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体现在“住”的权利方面,而地役权主要体现在“行”的方面。这其中,既有特别优先权,也有一般优先权,需要进行认真研讨。
普通物权关系,是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一般性物权关系。相对于担保物权关系、制度物权关系,属于低端的物权关系。但是,这决不意味着普通物权关系的价值都一定是非常低廉的。这其中,涉及到一些特别优先权的物权关系,几乎都是“风可进,水可进,国王不能进”,只有物权关系人才可以进。
譬如,那些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法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是附着了特别优先权的,只能是由特定的物权人享有,适用于专门的物权关系法进行特别保护,而且这是改良的、成建制的优先权关系。至于“买卖不破租赁”、“抵押不破租赁”等游戏规则,都是一些传统的和零散化的优先权关系。
再者,“物权优于债权”的规则,也是在普通物权活动中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也是物权法的一大贡献。过去,在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民商法中只讲财产权,从来没有讲物权。这财产权嘛,既包括债权,也包括物权。财产权法在处处以大概念取代或者掩盖小概念的情势下,于是就无法区分物权与债权,不知道怎样优先保护哪种和哪些权利,甚至于将一些本来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物权却受诉讼时效限制,或者只是二十年长期时效的却混同于二年的诉讼时效。
譬如,权利人之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是二十年的,家庭或者夫妻共有权是应当优于继承权而适用于特殊诉讼时效限制的,登记生效的物权是优于一般物权和债权的,无因管理的保管权和扣留权是可以优先于一般所有权的财产权的,地役权是可以优先于土地所有权的财产权的。又如,法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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