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汰法和公平竞争法能够保证不同物权主体的自由发展,均适用于同一游戏规则。
所有制关系,是宏观物权法或者系统物权法的范畴,多见于社会主义物权法体例中,用于表示公共所有制的优先权地位与作用,目的在于依法重点保护公共财产、公共利益,相对地平衡各种所有制群体的利益关系。这种貌似不平等而实质上平等的做法,对于重点保护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是完全必要和完全正确的。诚然,西方一些福利社会主义国家,不在物权法中规定保护公共财产、公共利益,也会在特别法以及公共利益促进法、慈善法方面作出规定。
(2)所有权关系
所有权关系,是指一种或者若干种所有权同其他所有权产生的普通物权关系。所有权人与所有权人之间的所有权关系,就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关系,或者是专有关系与共有关系。公司共有与合伙共有主要表现为按份共有关系。家庭共有、夫妻共有主要表现为共同共有关系。业主共有关系中,既有共同共有关系,又有专有关系。
其中,制度信托所有权关系和普通信托所有权关系,均为亚种所有权或者准所有权关系。前者是由所有制关系衍生的经常性、固定性和制度化的亚种所有权关系,后者是由所有权关系产生的随机性、临时性和习惯性的准所有权关系。
各国物权法往往将不动产所有权关系法列为重点,不仅仅是因为不动产所有权非常重要,而且是因为不动产所有权关系非常复杂。
对于动产所有权而言,很多是单项式所有权,最适合一物一所有权主义的物权化方针。尽管动产的品种数以百万计,品种数量上是不动产的无数万倍,因为物权关系相对简单,故而在普通物权法中却很少规定,其实也没有多少可以值得规定的。
对于不动产所有权而言,往往是多项式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往往与土地使用权联系在一起,土地使用权往往与地上附着物、构建物联系在一起,地上权、地表权、地下权与地役权往往联系在一起。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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