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不动产所有权发生变动时,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也会发生变动。
所谓房随地转,地随房转,房地合一,主从合一,所有这些不仅仅表现在不动产所有权上,而且表现在不动产使用权上。
土地所有权私有制条件下,私人于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会同时取得土地所有权,原有的土地所有权关系就此终止。尽管个人取得这种复式所有权不对外产生物权关系,而所有权本身很有可能产生房屋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之间的自然关系。地上权、地表权、地下权与地役权的具体用途,对于房屋所有权具有限制性意义。反之亦然。
土地所有权公有制条件下,私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原有的土地所有权关系不会因为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终止。那么,即使是不发生物权变动行为,国家的或者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与私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永远存在自然的所有权关系和自然的使用权关系。
物权法一般是对于已然的所有权关系作出规定,对于未然的、将然的、自然的所有权关系很少作具体规定。诚然,物权法规定的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这几种所有权关系或者使用权关系,既有已然的所有权关系或者使用权关系,也有未然的、将然的、自然的所有权关系或者使用权关系。
物权法的强项是所有权关系法与使用权关系法比较透明,弱项是利用权关系法和作用权关系法仍然不够透明。由一种土地用途变成另外一种土地用途,无论是土地所有权或者是土地使用权,最终决定作用的是土地利用权和土地作用权,某种场合某种意义上比土地所有权更具有实际效果。
譬如,物权法赋予集体以土地所有权,而事实上集体也无法自由买卖土地,每种土地的用途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这种虚弱的甚至虚幻的土地所有权,还不如具体的土地利用权和土地作用权具有实际效力与实际意义。
(3)用益物权关系
用益物权关系,这里主要是指集体的或者群体的用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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