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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9-2(第19节)

管不顾,让当事人自由自在地行使物权和成立普通物权关系。一般动产的交易只需要遵守一般性的交易规则即可,既不需要公法的介入,也不需要公权力的干预,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的收益租赁关系受普通法保护即可。

总体上讲,普通物权关系比担保、制度、政策之类物权关系松驰、自由一些,主要体现在纯粹的普通物权关系方面。实践中适当减少行政干预、司法干预,赋予民事主体当事人以意思自治主义的民主权利,更加有利于文明法制和法制文明的建设,有利于物尽其用和权衡利弊,开创民事权利人之自由幸福的新天地。

2、杂交的普通物权关系

杂交的普通物权关系,实质上是普通物权与制度(政策)物权两者相交而形成的趋利性普通物权关系。许多不动产和特种动产物权关系的成立,外表上是普通物权关系,内容上免不了制度物权关系或者政策物权关系。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使用的承包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农用地使用权,一些特许的自然资源占有权,以及登记生效的特种动产所有权,可以归纳为普通物权关系系列中,或多或少地受到制度(政策)物权法的限制。于是就产生了杂交的趋利性普通物权关系。

具体地说,杂交的普通物权关系,就是限制性和半强制性的物权关系,物权人和物权关系人都会受到来自民法和公法两个方面的规范与调整,当事人的自由程度相对较低。纯粹的普通物权关系,并没有非常严格的要求,除了以书面合同成立的物权关系以外,当事人要好的、双方信得过的,还可以通过口头合同成立这种物权关系,物权人和物权关系人仅仅来自于民法方面的规范与调整,当事人的自由程度相对较高。

(三)小结

1.普通物权关系涵盖多种多样形形色色的物权关系,故可称为镜像全息式物权关系。其效力一般低于制度物权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故可称为低端或者低级的物权关系。

2.普通物权关系来源于合同关系、法律关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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