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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9-2(第18节)

本上是义务性的物权关系。为了正确处理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为了平整地役权关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相互之间履行应尽的义务。对于土地公有制的国家来说,供役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都会自觉地为需役地的地役权人提供免费或者象征性补偿的义务。地役权人得到供役地权利的土地便利权之后,也不能随意在他人占有的土地之上谋取私利,需要认真履行维护该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义务,这当然也是重要的义务项目。

遗失物、无主物、地下文物的拾得占有关系,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和野生动植物发现的占有关系,所有这些都是通用性的非趋利性普通物权关系。所有这些意外性的占有关系,都不是经济活动范畴,只是自由活动范畴。从成文法和道德法等层面上统一要求,拾得人、发现人以及保管人等普通占有关系人,都得认真履行上交、返还原物的义务,不能随意地将那些本来不属于自己所有之物归为已有。

以上两种非趋利性普通物权关系,并不是要求义务人一律不需要回报,可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必要的调整。如农村田野地役权人行使截水权、取水权或者排水权时,如果有利益分成,适当地给与供役地义务人以相应的报酬;遗失物拾得人也可以依法领取赏金,或者让遗失物的失主支付保管遗失物的必要费用等。

非趋利性普通物权关系,并不是物权法的重点对象,故而规定的内容较少。究竟其实,家庭、夫妻关系中非趋利性普通物权关系具有普遍意义。通常,法律关注的对外式的物权关系,对内式的物权关系会在继承法、婚姻法中集中规定。实践过程中,需要融会贯通,综合研究,力求透彻地掌握精神实质。

第二类,纯粹的与杂交的普通物权关系。

1、纯粹的普通物权关系

纯粹的普通物权关系,就是平民化、大众化的一般物权关系。完全由普通物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对此可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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