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与担保物权关系的“担保物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刚好相反。
二、基本划分
普通物权关系,是指在借贷、买卖、运输、仓储、服务、委托、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以及无因管理、人事安排等社会或个体活动中所产生的一般性物权关系,社交活动、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均可发生普通物权关系。理论上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借贷式、买卖式、运输式、仓储式、服务式、委托式、加工承揽式、家庭式等经济活动中以及无因管理式一般物权关系,甚至涵盖各种非趋利式一般物权关系。
1.普通物权法之物权化方针
(1)以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来规范与调整自物权人与他物权人的关系,有针对性地保护主要权利人和次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体现大众化、层次化、普适化、扁平化和相对自由式普通物权法特征。
(3)不动产物权设立公示以登记生效主义为主导和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补充规定。
(4)重合同守信用并遵循公序良俗原则。
(5)动产物权设立公示以交付生效为主线。
(6)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7)遵循禁止滥用权利原则。
(8)物权的发现、发生、设立、确认、保护、限制、利用、变更、转移、消灭与整合、融合和结构调整需依法处理。
(9)建立健全等级差别的普通物权制度并各得其所。
(10)同时明确规定有物权与无物权、零物权与除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恶意物权与善意物权、现实物权与未来物权、专制物权与下放物权、固化物权与流转物权、公益物权与自益物权、静态物权与动态物权等物权关系。
(11)处理物权纠纷于原则上刚柔相济。
(12)特别优先权和一般优先权分别处理。
(13)物权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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