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随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而连锁变动。
2.普通物权关系的主要功能
(1)调节各种积极物权与消极物权之间的关系。
(2)调节各种所有制和各种所有权之物权关系。
(3)调节各种自物权关系与他物权关系。
(4)调节各种私益物权、自益物权、共益物权或公益物权关系。
(5)调节各种信托物权关系与非信托物权关系。
(6)调节各种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与非制度信托物权关系。
(7)调节各种优先物权关系与非优先物权关系。
(8)调节各种特种物权关系与非特种物权关系。
(9)调节各种有偿物权关系与无偿物权关系。
(10)调节各种大大小小里里外外的物权关系。
(11)证明将各种物权请求权与各种债权请求权统筹兼顾或分门别类。
(12)证明一般而论物权保护时效优于债权保护时效。
(13)证明一般而论不动产物权保护时效优于动产保护时效。
(14)证明一般而论已经登记物权保护时效优于未登记物权保护时效。
(15)证明有些物权附带人格权或身份权。
(16)证明一般而论物权价值不能与经济价值或者商品价值划等号。
(17)证明一般而论物权不能与财产权划等号。
(18)证明普通物权法与民法通则、普通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民商法的协调性。
(19)证明普通物权可以为担保物权提供后备力量与部分的法制基础。
(20)证明普通物权法是否与制度物权法融合或者脱节。
3.普通物权关系的牵连关系
(1)由所有权或所有制引起的牵连关系。
(2)由用益物权引起的牵连关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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