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意义上,有可能发生临时性保护的特殊措施,为过渡到有权占有关系作好准备。
如果说普通物权关系是担保物权关系的基础关系,那么占有关系就是普通物权关系的基本关系。早期的罗马法、日耳曼法等法律,重点在于规范占有关系。现在看来,各国物权法和财产权法对于所有权的概念不统一,一项权能说、二项权能说、三项权能说、四项权能说、综合权能说和支配权说、管领权说、控制权说、统治权说的,应有尽有,理论基础上也是五花八门的。对于用益物权的概念定义,大多数民法和物权法没有下定义,所下的定义也是不完全正确的。
对于占有关系的理论,则不会出现太大的分歧。对于物的占有,自物权人与他物权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依据不同条件实施占有。依据合同关系的占有,或者根据法律规定的占有,以及在法无明文规定时按照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占有,就形成了占有关系。
以占有关系论普通物权关系,可以绕过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权等复杂的物权关系氛围,单刀直入地说明这是一种合法的或者非法的、恶意的或者善意的占有关系,用化整为零、化繁为简的办法平整普通物权关系。对于有权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主要集中于物权保护请求权和物上保护请求权这两项内容;对于无权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仅仅限于物上保护请求权,而且这种物上保护请求权只能是为回应、回复有权占有人的物权保护请求权(主要是返还原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临时行使。
有权占有人的占有关系,当然是物权关系,只是两者之间的侧重点不同而已。无权占有人的占有关系,就是纯粹的占有关系,称不上物权关系。
至于无权占有关系中的善意取得、善意占有制度,也不是正统、正宗的占有制度,顶多只能算作准占有制度或临时占有制度。设置善意取得制度和善意占有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占有人的交易安全,所保护的是善意占有人的债权,而不是为了保护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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