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是同一性法律关系,却不是全等于式法律关系。宏观物权法能够为系统物权法夯实基础,系统物权法则是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摩天大厦。
系统物权法是最大化、最优化、最庞大的物权法体系,涵盖宏观物权法与微观物权法、当代物权法与传统物权法、普通物权法与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与政策物权法、技术物权法与科学物权法,以及非成文法中的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逻辑物权法等。所针对的不是一种物权法,而是涵盖各种物权法体系。总体上分为成文法体系与非成文法体系,物权社会化和社会物权化特征更加明显。
宏观物权法,有时候亦称系统物权法,与微观物权法或者古典物权相对,与当代物权法相近。是在扬弃微观物权法基础上推陈出新,得以扩展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超大载体的当代物权法。不过,这种“系统物权法”主要是针对微观物权法的,对于微观物权法不是完全相融通的,或者说是在扬弃微观物权法基础上发展壮大起来的。然而,系统物权法,一方面,它承认微观物权法合理性的一面,需要吸取微观物权法的精华、剔除微观物权法的糟粕,从而建立崭新的科学的物权法体系,并为全新的系统物权法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宏观物权法应当是独立的物权法体系,可以与系统物权法分庭抗礼,但大多数情势下与系统物权法对接。
总之,宏观物权法与系统物权法在大多数范围内是相同的,但与微观物权法并不兼容;系统物权法可以与各种成文的和非成文的物权法兼容并包,甚至于可以包含宏观物权法在内。
3、伟大意义
系统物权法是格以致用物权法、联想联络物权法,无论是对于公有制或者私有制社会,也无论是计划经济社会或者是市场经济社会,都是必不可少的定制物权法,只不过是侧重点有所区别而已。最有效的宏观调控,最可能的利益均衡,最大限度的定分止争,最后的杀手锏就是系统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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