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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0-2(第3节)

第8条明确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38条明确规定:“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从人类由农业社会、农村社会迈向工业化社会、城市化社会以来,遂由封闭式单一化物权社会迈向开放式多元化物权社会,物权社会化与社会物权化的格局往往定格在系统物权法层面,对于立法者、执法者、学法者和用法者都是新的严峻考验。关键问题还在于,面对整个社会林林总总的物权类型、物权关系及其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等,内容单薄的物权法条文不堪重负,即使是制订出一部物权法典同样是不堪重负,出路也在于系统物权法的研究与应用。

整个社会的物权运动是循环往复的,物权等级制度是客观存在的,人们的物权关系是错综复杂的,物权面孔是变幻无常的,物权生活是丰富多彩的,物权矛盾是层出不穷的,客观上要求人们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物权观来掌握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来促使有限的法律资源充分发挥出最大化的效能效用与效力。这样的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工具,就是系统物权法。

系统物权法不仅仅是一种思想工具,更大程度上是一种应用工具。利用这种法律工具,就可以将有限的法律资源充分发挥到极致,又可以勘正立法中的瘕疵、纠正执法过程中的误判。人们或许能够将现行的《物权法》条文背记得滚瓜烂熟,但面对极其重要又极其深奥的物权法也不一定能够全部弄懂弄通。许多事情又由终点回到原点,迫使“知途迷返”的当事人重新审视自己的立场、观点与方法,重新拜系统物权法为师,练就十八般武艺件件精通,不再遭受人为的物权损失,不再上当受骗,解决物权纠纷也游刃有余。

2、与宏观物权法的关系

系统物权法与宏观物权法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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