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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3(第7节)

权法的一大特点。一般的财产权法仅仅要求规范化,对于制度化要求并不高,基本不涉及到财产权模式化问题。因为中国物权法的重要功能是要在确认、保护、利用物权上狠下功夫,还要用力理顺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等,所以物权模式化是该民法的必修课。

每个国家的物权法,基于民事主体的相对自由而不能完全模式化,只是对于特定的物权主体客体及其权利义务等进行模式化处理,以便于在规范中调整、在调整中达到新的规范化要求。中国物权法也不例外,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种模式化程度是全世界物权法中最高的。因为中国物权法中有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四种物权主体,其他国家物权法中只有一到两种物权主体,物权主体越多模式化要求也就越多越高。

1、普通物权法系模式化

普通物权法系模式化,是初级物权法、基础物权法、相对自由物权法中的模式化。针对多样化、复杂化的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和其他普通物权关系,中国物权法动用了多种物权法体系资源,齐心协力地实施普通物权法系模式化。

普通物权法系模式化,在中国物权法中是最大板块的模式化。普通物权法系的本职工作,首先是确认物权,其次是保护和利用物权。该法系的所有制、所有权、用益物权和其他普通物权种类繁多且错综复杂,而且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和优先权、排他权、物权请求权容易发生变动、变异甚至异化现象,显得相当复杂,更显示出这种系列模式化的必要性与复杂性。

中国物权法在模式化过程中,在普通物权法系中加入了大量的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内容和部分的技术物权法内容,采取“多管齐下”的措施,增强模式化氛围与活力,法律的综合效力指数有了一定的保障。由此可见,普通物权法系模式化,不仅仅是物权系多方面的模式化,而且是物权法系广度与深度的模式化。

这当然是中国物权法的一大特点。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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