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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3(第8节)

方国家物权法除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制度、政策物权法元素以外,就没有多少“公法”的元素了,所有制制度也是他们的一大空白点。其他东方国家物权法,所面临着的所有制主体只有两种(国家、私人)或者只有三种(国家、集体、私人),而中国物权法所面临着的所有制主体有国家、集体、私人、其他人四种,物权模式化和物权法模式化也比中国物权法的程度轻松一些。

所有制物权主体,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及其他大大小小的物权类型,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法人的所有权其他人不能取得;所有制制度对所有权制度和他物权关系制度的决定作用,专地专用制度、耕地保护特别政策制度、不动产转让的房地合一制度、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制度、动产交付制度、物权保护请求权制度等。所有这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违反这种专项规定。

众所周知,普通物权系列是民事主体最自由的系列,除了成文法给予他们应有的自由以外,还有相当机会的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更大自由。法律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民主与自由,又要进行必要的模式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要在这两极之间找到平衡点难度是非常大的。

普通物权法系模式化就是一种“切蛋糕”的方式。将物权关系统一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方面分离开来后,剩下的就是民事主体的民主自由板块了。说到底,这本来就是中国物权法用心履行物权法本职工作的表现,“切蛋糕”当然是模式化的必要措施之一。

2、担保物权法系模式化

担保物权法系模式化,是中级物权法、格式物权法之模式化,在民事商事物权法系列中是典型示范的模式化。由于基本上不涉及所有制关系法,所以此类模式化属于扁平化、格式化和相对规范化的模式化。

担保物权法系本身是一种专门物权法,模式化要求从古罗马法中体现出来并在进行更新换代过程中积累了许多经验。此法系的模式化,因为较少涉及到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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