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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3(第9节)

故与其他国家相互之间的担保物权法模式化差别不是太大。

担保物权法系的模式化,主要是指抵押权关系模式化、质权关系模式化、留置权关系三大板块之模式化,均属于半强制、半自由式的模式化。各大板块各自独立,并且可以在特定情势下发生联系。如最高额抵押权可以与一般抵押权发生联系,最高额动产质权可以与一般动产质权发生联系等等。

担保物权法系的模式化,与担保法系的模式化还是有一定差异的。前者集中于物权性担保范畴,对于定金、保证金之类非物权性担保则不作具体规定,却也不排除在适当的时候利用这些“人保”(金钱担保);后者将物权性担保与非物权性担保都包括在内,担保范围相对大一些。但是,定金、保证金此类对象,不一定都是担保物权法和担保法范畴,更多地体现在普通物权法、普通债权法范围。

中国物权法里面的担保物权法系的模式化,将定金、保证金区别对待,不仅仅是与担保法系的模式化区别对待,而且是与普通物权法、普通债权法的模式化区别对待。这样就可以保证担保物权法系的模式化主题突出,干净利落,快刀斩乱麻。

现在还有许多教科书、通说和某些解读文本一直囿于微观物权法理论不能自拔。谈所有权、用益物权,闭口不谈普通物权法;谈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闭口不谈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这两个最基本的概念不搞清楚,怎么正确理解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怎么正确对待他们自身和相互之间的模式化、规范化、制度化要求?

尽管如此,担保物权法系模式化,是中级物权法、格式物权法之模式化,在民事商事物权法系列中是典型示范的模式化,也不可能与普通物权法完全隔离。担保物权法是基于普通物权法的升格形式,倘若在普通物权法中不符合模式化要求,进入到担保物权法领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或者不具备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是从普通合同转化而来的,担保财产是从普通财产变化而来的,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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