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列。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来统筹兼顾全社会的物权关系,才是中国物权法之立法、普法、学法、用法、执法的基本原则的具体表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先生在谈到“物权的概念和物权法的基本内容”概括地说:物权,是对物的权利。这里所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是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权主要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物权、债权和继承权。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物权是对有形财产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或者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规范债权的主要是合同法,规范继承权的主要是继承法。
物权法调整物权关系,要回答三个问题:一是物归于谁,谁是物的主人;二是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物权法的结构,先对物权法的原则和物权保护等共同性问题作出规定,再分别是最基本的几种物权即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逐一回答上述问题。
(载《物权法(草案)参考》第1页~第2页,标题为王胜明《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代序言)》—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十一讲)
王胜明先生用十分简洁的笔触简明扼要地讲了物权的概念和物权法的基本内容,对于不懂什么是物、物权、物权关系者是醍醐灌顶、茅塞顿开。究竟其实,字里行间透露出一种微观物权法的思维方式。其中有的概念不是依据物权法理学来客观定义的,是根据立法编制来人为定义的。
一则,究竟是物权大于财产权,还是财产权大于物权呢?
从宏观物权法理学方面来讲,确实是物权大于财产权,并不是财产权大于物权。
以物而言,物权对象应当涵盖各种有形物与无形物、自然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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