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造物、要式物与略式物,应当涵盖一般流通领域与限制、禁止流通领域中的各种物。财产权限于有经济价值之物,而没有经济价值之物则不在此列,大多数限制、禁止流通领域之物和略式物等也不在此列。
《物权法(草案)》不仅规定了大量的有形物、自然物、要式物,还规定了人造物,少量规定了无形物、略式物。如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电力、通讯、天然气等,都是无形物,这是属于财产权范畴;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的通风、采光、日照,噪声、光、磁波辐射以及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中的不可称量物等,都是无形物、略式物,并不属于财产权范畴,属于人身权范畴。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了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涉及到无形物(智慧物)和要式物,既属于财产权范畴,又属于人身权范畴。现行的《物权法》对于上述的草案的条款序列、个别文字进行了一些改动,如将通讯改为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将条款排序进行更改等,而内容上是完全一致的。
以物权而言,物权法对象涵盖有经济价值、交换价值的财产权,涵盖无经济价值、无交换价值却有物权价值的物权,而且物权广泛来源于各种一般流通领域和限制、禁止流通领域,并不局限于一般流通领域,并不局限于有形物、要式物和自然物;并不局限于财产权,其他物权和相当或相关的人身权、人格权也包括在此,其中法定的物权比重较大。然而,财产权,限于一般流通领域,限于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并不包括非财产性权利在内,其中意定的物权比重较大。
《物权法(草案)》和现行的《物权法》,一方面试图将各种有形物与无形物、自然物与人造物、要式物与略式物列为物权对象,另一方面人为地将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权和继承权等作了一些切割,对于相关的内容仅仅作出简略式规定。
普通物权部分,法定生效、登记生效、合同生效、交付生效和继承生效等各种生效方式应有尽有,其中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也不例外;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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