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部分,是将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粘连、并联、同一、集合、信托在一起的,普通物权与担保物权、普通债权与担保债权成为全套的法锁权利,对于合同法、担保法等传统的财产权法进行了革新。
《物权法》的概念数以千计,其中的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重要概念是该法律中的独家概念。该法一经颁布实施,直接对于制订企业国有资产法、土地登记法、城市房屋登记法、地方不动产登记法、股权质押登记法、商标权质押登记法、专利质押登记法、著作质权登记法、国有土地上征收拆迁管理条例等十几部法律法规产生了深刻影响。
这种连锁反应式的法律效应,除了宪法以外,只有物权法才能出现这样的奇迹。由于物权法是基本民法、基本权源法、基本的物权制度法,不仅对于民法、私法产生了巨大影响,而且对于某些公法、商法亦产生了深刻影响。由于财产权法是相对单一的法律,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合同法、继承法很难对于其他法律产生连锁反应。
以物权关系而言,物权法涵盖财产关系与其他的非财产关系,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左右各种物权关系以及各种占有关系,从普通物权关系到担保物权关系都是成龙配套的。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既有财产关系,又有人事关系、物业管理与服务关系,还有清洁卫生关系、不动产相邻关系、地役权关系等。
国家、集体、集合、私人、其他人的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占有关系等,于物权法中清晰可见。通行权、通风权、采光权、日照权、眺望权、引水权、蓄水权、用水权、排水权、管线铺设安装权和清洁卫生权,有些与财产关系有关,有些与财产关系无关,甚至于有些是纯粹的身份权、人身权、人格权关系。集体所有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是根据农民阶级的身份权由法律规定的;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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