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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5(第7节)

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许多财产关系、物权关系无法得以理顺,某些短期的诉讼时效对于物权人和特定的债权人非常不利。关键在于,没有区分物权性财产保护与债权性财产保护,也没有体现出物权优于债权的重大法则。物权法原则上是实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规则,财产权法相当一部分是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规则。即使是合同法这种公平合理的财产权法,与物权法中某些法定生效主义、登记生效主义规则相左,财产权、财产关系的保护具体到诉讼时效方面偶有失效的方面。

综上所述,种种迹象表明,完全可以推定:是物权大于财产权,不是财产权大于物权;是物权包含财产权、财产权包含于物权,不是财产权包含物权、物权包含于财产权。

二则,造成“财产权大于物权”假象的一些原因分析。

现实情势下,专门并浓缩规定物权的法律只有一部,提倡“物权”概念而弃置财产权的只有物权法,总共才247个条款。然而,关于财产权的法律数以百计,法规数以千计,条款分别数以万计、百万计。有鉴于此,很容易造成“财产权大于物权”假象。

再者,有关专家主观主义、机械主义作法,可以人为地削减物权法份量,并以“财产权大于物权”的说法说服他人。这不是以法理学来定义物权范畴与财产权范畴,是有意无意的制造“财产权大于物权”假象。

原来,根据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立法规划,民法草案分为九编,即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共1209条。

这种民法草案本身有几个不合理的方面。

一是名称上和内容上不合理。

按照大陆法系的立法惯例,由多种民法组成的法律称之为“民法典”,只有单行法才称之为“民法”。英美法系则称之为“普通法”。

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陆续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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