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民法》,亦称之为“民法”,不称之为“民法典”;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共五编,共1125条。
无论是《中华民国民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不仅仅是名称上不合理,而且是内容上不合理。
譬如,同是大陆法系的民法典,1800年8月开始起草、1804年正式形成的《法国民法典》(共3卷)共有2283条,嗣后陆续增补的数百条未计在内,该法典没有物权法的内容已经是这样饱满。
1896年8月18日公布、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分为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共五编,共2385条,嗣后陆续增补的数百条未计在内。
日本于1898年7月16日施行的第2部(第1部颁布后因为学者的激烈反对而戛然而止)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共有1146条。此后陆续颁布实施了民法典施行法(共95条)、附则(共33条),以及不动产登记法(共241条)、户籍法(共138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共70条)、借地借房法(共54条)、遗失物法(共60条)、工场抵押法(共62条)、企业担保法(共62条)、假登记担保契约法(共20条)、利息限制法(共4条)、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现存97条)、制造物责任法(共6条)、国家赔偿法(共6条)、信托法(共74条)、法例(共34条)。整部民法典合计2202条。
《中华民国民法》内容欠缺现按下不讲。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比西方国家的民法典晚规划100~200多年,而且多出4~6篇,而且当代的社会关系、人事关系、物权关系、财产关系和法律关系更加错综复杂,为什么仅仅相当于他们早期民法典一半的内容呢??
二是没有制订物权法典,大量的物权对象没有列举出来。
当初的立法规划意向,是把物权法作为民法草案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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