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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5(第9节)

对待的。因为民法草案条款内容短少的限制,既不存在物权法典的制订,同时也大大限制了物权法内容的适当展开。《物权法草案》原定有268条的,现行的《物权法》只有247条,不增反减。

倘若改进一下立法规划,既不要将物权法制订为单行法,也不要将物权法并入未来的民法(典),而是制订为“物权法典”,由原先的200多条增加到1000条左右,大大充实国家、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人的物权关系内容,充实土地利用权、土地作用权和权利质权、留置权、占有关系等方面的内容;大力增加国家法人基本物权、地产与房产基本物权(含居住权)、派生性物权(主要是知识产权、人格权)、零物权、综合利用物物权,以及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权,以及特别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等方面的内容,更能彰显“物权范畴大于财产权范畴”。

立法规划中刻意压缩民法典和物权法内容,定然导致法律资源的巨大浪费,使得应有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中国自从步入市场经济社会以来,各种深层次的物权矛盾逐渐暴露无遗,产权纠纷、经济纠纷案件层出不穷,这对于制订民法和物权法都是十分严峻的考验。越是在这种严峻的情势下,越要头脑清醒,越要十分珍惜来之不易的法律资源。

法学界推定民事责任的一大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赋予民事主体相对的物权自由权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倘若民法、物权法内容苍白或者短少,该保护的未规定保护,该限制的未规定限制,该禁止的未规定禁止,等于是在这两张法网上人为地留下了漏洞,怂恿了侵权人为所欲为,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争论“财产权范畴大于物权”或者“物权范畴大于财产权”,于理论上似乎意义不大。然而,这种先入为主的理论架构,可以左右立法规划,直接影响到民法典和物权法的圆满成功的程度。

确切地说,关于物权法和财产权法,可以说是各有千秋。舍弃其中之一都会浪费宝贵的法律资源。欲望做到两者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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