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仅仅作简要介绍,不便赘述。
由此可见,所有权板块,原本是一个十分庞大的所有权体系,远远不止于几种所有权。除了有形物所有权,还有无形物、智慧物、派生物所有权;除了一般所有权,还有专属、专有、专控所有权;除了普通信托所有权、制度信托所有权,还有其他中介式所有权;除了专项所有权,还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所有权;除了意定的所有权,还有法定的所有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物权法(草案)》第十九章即第一百八十条至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居住权”,《物权法》制定后已经全部删除。至于为什么要删除这种特别重要的条文,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中没有说明原因。估计大概原因是,全国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以后,居住权的概念内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最后终于忍痛割爱了。
目前以及今后很长时间段内,单位公寓房、政府解困房、经济适用房依然盛行,能够基本保证居住权人的住房需要。但条文中并没有规定这几种房屋的类型,并且在第一百九十一条中说明“本章规定的居住权,不适用因婚姻家庭、租赁产生的居住关系”,透露出一种相对狭隘的居住权概念。
《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编,出现过“永佃权”、“典权”,这是在土地私有制背景条件下相对平衡有产者与无产者利益的特种物权。随着后工业化社会的到来,农业附加值低、谷贱伤农和弃农经商现象的普遍存在,种粮补贴的普遍实行,以及双方不愿意长期出租和长期承租农用土地,这两种物权在台湾也已经名存实亡了。
基于土地公有制的物权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长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替了永佃权,不再制定典权。至于房屋典当权或者按揭权,实际上相当于不动产抵押权,因此不再加以规定。
3、关于物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物权人之间发生的纵向或者横向联系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静态的、动态的物权关系。包括法定的、意定的和自动生成的物权关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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