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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6(第15节)

础物权法、应用物权法和基础应用物权法均离不开物权关系。此处着重讲一下基础物权法方面的物权关系。

(1)纵向物权关系

纵向物权关系,亦称外向型物权关系。是物权人对外发生的对抗式、对立式、排斥式和个别扁平式物权关系。两种物权人分为两个物权圈子,或者两个利益阶层,因一种物或者一类物的占有而发生的物权关系,或者合并为一个物权关系圈子。这个方面的基础物权法,主要是基础应用上的物权关系。

典型的是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发生的物权关系,一般为依据收益租赁合同成立的普通物权关系,即不同阶层各自为政的等级制利益关系。法律赋予所有权以优先发展的地位,同时以“买卖(抵押)不破租赁”和优先购买权等方式保护用益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城市地役权与田野地役权的关系,是比较另类的物权关系。通常情势下是所有权限制他物权,此处是他物权限制所有权。他物权人可以依法合理地侵入他人的土地行使自己的便利权,这是一种反物权化方针的物权关系。

非典型的是他物权人对于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的借用权关系,或者享用权关系,一般为非趋利性或者扁平化、扁平式的物权关系。此类物权关系的矛盾纠纷较少,一般也不怎么复杂,故物权法中关于这种物权关系的规定并不多见。在这种情势下,法律或允许物权关系当事人慎重适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或者逻辑法的办法,法官对此也有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的纵向物权关系,赋予主要的物权人以特定的物权地位,其他的物权人也可以从此分享利益。否则,封闭式物权便难以构成物权关系。实际上,在此物权关系圈子内,非趋利性或者扁平化、扁平式的物权关系是比较多见的。主要成因在于,在土地公共所有制条件下,公益的和共益的土地使用权、享用权、利用权、作用权依据法律规定让公众共享,遂构成最大板块的“纵向物权关系”。

纵向物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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