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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6(第18节)

动生成的物权关系,往往是公益性、非趋利性和公众性、常规性的物权关系,一般是限制、禁止流通领域的物权关系,而且是最大板块的物权关系。关于爱护公物、保护公共财产的命题,从各种成文法到道德法、自然法、习惯法、逻辑法互为物权关系法,从各级组织管理机构到具体的权利义务人互为物权关系人,自动生成的物权关系与其他的物权关系相互补充,促成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法律规定了国家财产属于全体人民所有,所有权人不一定要与管理权人、保管权人和享用权人、便利权人签订合同,也不一定是为了什么经济目的而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也会自然而然地生成物权关系。

《物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是基础应用物权法方面的一个重要决定,旨在明确物权和物权关系的界限,具有指导性、建设性的意义。

所谓物权法定,是指能设立哪些种类的物权,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随意创立,避免造成物权关系和物权秩序的混乱,影响到法律的执行效力。设立物权的方式以及物权的具体内容,一般也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不一致时不发生效力。

现实生活中,物权的种类繁多,肯定不止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这几种类别。物的作用权、利用权以及派生性权利和一般优先权、特别优先权也是非常重要的。现行的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专家学者们建议,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慎重、合理的选择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办法进行协调处理。

如《物权法》中删除了《物权法草案》关于居住权等方面的内容,并不能证明居住权等物权已经从此不合法或者不存在,只是因为其中一些权利义务关系需要等待界定,一些物权关系需要重新规范与调整。

住房制度改革使得社会上各界人士的居住权多元化、复杂化,有产者与无产者、建设者与购房者、城里人与乡下人之间的物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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