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99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6(第19节)

非常微妙,至于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廉租房、解困房的有效供给,主要是依据政策物权法进行法律救济,满足部分权利人的住房权要求。

譬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2000]18号)等政策法规,立法目的意义在于平衡既得利益者与未享受实物分房者、机关事业单位与国营企业职工的利益关系,确保弱势群体住房权的贯彻执行。

从法理学讲,职工的住房权是一种特别优先权,大多数职工可以依法享受6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货币补贴,住房公积金除外。未享受实物分房和货币分房者自然形成了特别债权人,依法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法》第113条、《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第4条等对此有明确规定。

目前,全国各地拖欠、克扣职工住房补贴费情况由来已久,有的长达18年之久,权利人的住房权遭受空前未有的损害。更有甚者,有的国有企业是房地产的大鳄,资产总额多达2000多亿元,每年的资产增值数百亿元,利润双百亿元,对于下属企业权利人冷若冰霜。有的城市政府每年卖出土地、房屋交易和其他税收多达几千亿元,对于困难企业的职工权利人不闻不问。但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费每年可以按时发放,而且补贴标准水涨船高。

执行住房补贴政策问题,不只是企业承受能力、有法不依的问题,很有可能存在官员腐败问题。很多国有企业实行承包制或者股份制以后,产权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在职、下岗、退休工人变得更加弱势,维权的道路变得非常艰难。

不过,物权法的应用基础理论能够助弱势者一臂之力,在妙笔生花情势下,可以变被动为主动,变弱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9页 / 共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