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关系该如何规范与调整,这些内容是丰富多彩的。众所周知,数学知识的积累,是人初级数学到中级数学、高级数学一步步地紧跟进步的,基础数学知识和数学的基础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同样地,物权法也是从初级到中级、高级一步步紧跟进步的,物、物权、物权关系和物权法都有等级制的现象,真正弄懂物权法,必须从学习基础物权法时开始。
总则上,分为基本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物权的保护。基本原则中,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平等保护机制、物权法定、物权公示原则、遵守法律与尊重社会公德、其他适用的规定。这些基础物权法,很多内容是政治物权法,也有一些技术物权法,可以统领全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上,首先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双轨制,登记机构、登记办法、登记材料、登记费用、登记禁止、登记生效和登记终止、登记错误、登记责任,以及初始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注销登记,尽管条款不多,而每个条款的内容都非常重要。其次是动产交付制度的规定。除了特定动产登记生效以外,全部是动产交付生效。直接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决定了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物权的保护上,择要规定了物权保护的途径,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的请求权,重作的请求权,更换的请求权,恢复原状的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权的适用以及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物权确认请求权,这是物权法的首次出现。其他的几个请求权,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都有相同之处。
应当注意的是,物权法中那几个请求权,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意义是有所区别的。
物权,并不止于财产权,因为物权式财产权、纯财产权、债权式财产权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有些物权会涉及到身份权,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