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特别优先权,并且诉讼时效的侧重点也有一定程度上的差异。
况且,法定的物权保护与意定的物权保护,法律关系的属性差别很大。同样是保护建设用地使用权,保护划拨的与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肯定是不一样的。同样是保护农用地使用权,保护法定承包地使用权与意定农用地承租权是不一样的。即使是意定的物权保护,登记生效与合同生效的效力是不一样的,采登记生效主义与采登记自由主义的效果也是不一样的。所有这些,于财产保护制度方面没有物权制度保护方面那么细致周到。
况且,某些特定的物权优于财产权中的债权,相关的请求权是特别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可长达二十年(无权占有的除外)。登记生效的是物权性保护,合同生效的是债权性保护,前者的法律效力优于后者的法律效力。
再者,财产权法中那些财产权及其保护,仅仅是针对有权占有人享有的财产保护请求权。物权法中那些物权及其保护,除了权利人自身行使请求权之外,还可以通过无权占有人行使相关的请求权。
譬如,有权占有人可以通过善意占有人向恶意处分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为了便于有权占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经过有权占有人同意,善意占有人甚至恶意占有人可以代为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或行使修理的请求权,或行使重作的请求权,或行使更换的请求权,或行使恢复原状的请求权。遗失物拾得人也是无权占有人,也可以向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以便于回复有权占有人(失主)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再者,物权的保护是分组、分级、分类的,是呈现出制度化、规范化、格式化、立体化、网络化的,高等级物权、要式物物权的保护方式与低等级物权、略式物物权的保护方式也是不一样的,永久保护、长期保护与短期保护、暂时保护的办法也是不一样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同样是那几个请求权,财产保护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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