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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6(第7节)

分人对于后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亦享有排他权和溯及权。

传统观念上,人们拥护有权占有的保护,不拥护无权占有的保护,这也在情理之中。对于无权占有的保护,统一认识肯定有个过程。

现行的物权法只是隐晦曲折地包含了无权占有保护的内容,况且法学界探讨这种敏感性问题还有许多空白之处。事实上,关于这种严肃而科学的问题,可以撰写几十万字甚至于上百万字的论著出来。法律不敢大量地表明态度,学术界不敢大胆地进行研究,这两种滞后、落后的事情会恶性循环,直接影响到大家统一认识。

二是无权占有保护应当有回旋的余地。

好比打仗,有防御就有进攻,有进攻就有退却。一国之军不能取胜的,可以联合其他国家之军队一起并肩战斗。这叫文武之道,一张一弛。

在特定情势下,有权占有人可以联合或者间接利用无权占有人对付其他的无权占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时更能够事半功倍。现在一些贪官污吏揭发其他的贪官污吏,相当于恶意占有人揭发恶意占有人。当国家机关向贪官污吏追索脏款脏物时,这个贪官污吏也向下家的分脏人、窝赃人追回原物原款,贪官污吏也可以依法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用以回复国家机关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三是绝对不能混淆两种占有保护的法律界限。

两种占有保护的法律界限,就是无权占有保护与有权占有保护的法律界限,是绝对不能混淆的。凡是超越法律范围之外的就是违法的,是要坚决反对与禁止的。

物权法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这是从保护财产交易安全角度考量的。事实上,是暂时保护这种无权占有人的债权,不是保护他的物权。即使是善意取得他人的财产,同样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一旦知道了财产来路不明、来源不正而不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就需要承担返还原物的法律责任。

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可以适当地平衡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的关系,可以平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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