譬如,在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上,卖方、运输方、加工方为了保险起见,对于对方附加定金、保证金之类的条款,是在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前的先兆,对于债务人的约束力并不是完整的。倘若担保物权成立后,物的担保与金钱的担保合并在一起,是在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后的事情,却形成了担保物权法中的“准担保债权”,对于债务人的约束力才是完整的。
由此可见,《物权法》在《担保法》和《民法通则》基础上进行裁剪,内容上突出了“担保物权”这样的主题思想,逻辑性趋于严密,目的意义更加明确且可靠性强。
解析担保物权法,因为物权优于债权,所以担保物权优于担保债权。尽管担保物权是与担保债权粘连在一起的,并且是以清偿担保债权为中心任务的,没有担保物权支撑,清偿担保债权便成为空中楼阁或者成为镜花水月。
关于抵押权,抵押权人对于抵押财产的非占有控制权和相应的处分权,这种控制权和处分权都是担保物权。毫无疑问,没有这种担保物权,是不可能实现抵押权的。最高额抵押权的物权法理也不例外,甚至于对于物权性担保的依赖性是有增无减。
关于动产质权,质权人对于质押财产的占有控制权和加权式处分权,这种占有控制权和加权式处分权都是担保物权。毫无疑问,没有这种担保物权,是不可能实现动产质权的。最高额动产质权的物权法理也不例外,甚至于对于物权性担保的依赖性是有增无减。
关于权利质权,质权人对于质押权利的占有控制权和加权式处分权,比动产质权的更加厉害。以担保债权对付普通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关键在于特别占有控制权和特别处分权,这些特别占有控制权和特别处分权都是担保物权。毫无疑问,没有这种担保物权,是不可能实现权利质权的。最高额权利质权的物权法理也不例外,甚至于对于物权性担保的依赖性是有增无减。
关于留置权,留置权人对于留置财产享受更高级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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