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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7(第7节)

控制权和加权式特别处分权,比任何一类担保物权更加厉害。留置权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前提下进行的第二次占有,相当于扣押权,强制占有、强制处分留置财产一点也不含糊,甚至于可以直接剥夺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这种高级占有控制权、强制性处分权都是担保物权。毫无疑问,没有这种担保物权,是不可能实现留置权的。

对于动产的交付生效,对于不动产和特定动产的登记生效,这是《物权法》推出的新规则,兹将担保物权法的应用技术和普通物权法的应用技术结合起来了。

留置权优于质权、抵押权,质权优于抵押权,而且登记生效的优于未登记生效的,交付生效的优于合同生效的,而且担保物权优于普通物权的、担保债权优于普通债权的,采取一揽子办法来理顺内部的与外部的、大物权圈子的与小物权圈子的关系,以及反所有权中心论的物权化方针和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保全受偿权的制度设计,这些新内容是在《担保法》和《民法通则》中难以寻觅到的。

3、大量改进概念和充实内容

《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法方面的规定共有71条,集中于不动产、动产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动产质权和最高额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动产)。

《担保法》关于担保方面的规定共有96条,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不动产、动产、最高额)、留置权(动产)、质押(动产、权利)和定金5种。

《民法通则》关于担保债务的履行的规定共有1条,极其简要地规定了保证、抵押、定金和留置4种方式。

尽管担保物权法中条款较少、担保方式少,却是大刀阔斧、卓有成效地进行了改进。结构上相当严谨,内容上也较饱满,其中充实的内容占有较大的比重。

第一步,对于相关的重大概念进行了大胆的创新。

首先,《物权法》亮出“担保物权”和“优先受偿权”这种新概念,闪耀登场,统领全局,脉络清晰,一鸣惊人。物权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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