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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7(第9节)

系上,上级担保物权人优先于下级担保物权人受偿,已经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先登记的优于后登记的受偿,同时登记的按照份额于同一顺序受偿。与优先受偿权配套的,还有完全受偿权、保全受偿权。即使是担保物权消灭了,余下的债权则根据完全受偿权、保全受偿权进行必要的操作,直到完全彻底清偿债权时为止。

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的核心权利之一,可以保证担保物权安全地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同时保证法锁关系的连续性与有效性。这是一种相对特殊的权利,其优先权与排他权别开生面、别具一格,只是对于特定的特别优先权无效,对于所有的普通债权则有效。

《担保法》第1条是这样规定的:“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这是担保法的基本概念。

其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说法显得非常生硬。所谓担保法和担保权,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都是非常通用之法。再者,担保法、担保权与市场经济没有必然的关系,市场经济国家可以搞,计划经济国家同样也可以搞。每个国家都不是绝对的市场经济国家,或多或少地存在政府干预主义和计划经济成分。不是吗?中国宣布实行市场经济制度已经20年,仍然要制订什么“五年计划”,对于房地产业多次提出宏观调控的方针政策等等。

比较之下,担保物权体制中较少受政治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的影响,主要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受到影响,是一种相对自由的物权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有关,不一定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挂钩。普通物权法体制中有些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政治物权法,即使如此,社会主义的物权制度与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制度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如以公有制经济为主、私有制经济为辅,土地等自然资源公有制,在市场经济时期是如此,在计划经济时期也是一样的。关键在于,极端的计划经济体制与极端的市场经济体制都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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