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失衡问题,是整个物权社会的普遍现象,而物权制度只是在其中起调节性的作用。相比之下,不动产的比动产的物权关系更加容易失衡。动产的物权关系失衡,主要是表现在产品的分配关系上,其中实行按劳分配原则面临着操作性不强的困境。不动产的分配关系,主要集中于自然资源的配置关系上,所有权解决了,接着面临着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地役权与共有权、专有权等数十种物权关系的矛盾问题。
计划经济时期,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和土地使用权公有制是同步的,全部的城乡土地都是免费取得与享用的,城市居民和职工们还有机会参与福利性住房分配,从土地所有权到土地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地役权与共有权、专有权等数十种物权关系都是社会化、扁平化的。这样下来,财政开支渐渐吃不消,某些土地的经济价值不能反映出来,经济失衡问题凹凸不平了。
市场经济时期,继续保持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开始实行土地使用权公有制和私有制并存的局面。有偿使用的与无偿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四荒地与无偿分配的承包地使用权,以及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等等二元化问题的出现,经济上的旧失衡问题解决后,新的失衡也大量产生了。在此基础上,物权关系的失衡问题更加频繁、更加复杂了。
中国物权法,是在市场经济时期颁布实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地役权、相邻关系等方面的新规定,给予人们带来了清新的空气和解决问题的新办法,主要目的在于将失衡的物权关系尽量平整为平衡的物权关系。至于某些方面需要进行微调,则需要在政策法规方面作出新规定。物权法是法律,是不能轻易修改的,只有政策法规容易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文件规定。
第四,对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准确地下定义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基础物权法与应用物权法的技术标准与客观效果,中国物权法在这方面做得非常地道与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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