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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8(第13节)

大陆法系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言必称德法,言必称所有权、用益物权。非常糟糕、非常不幸的是,这些老牌民法、物权法和财产权法,所有权概念的准确性实在是太差,什么一项权能说、二项权能说、三项权能说、模糊权能说和支配权说、管领权说的应有尽有,唯独没有四项权能说的。所有权是普通物权法系的龙头物权,既然所有权的概念不准确、不标准,用益物权等他项物权的概念能够准确、能够达到标准吗?

物权法第39条准确无误地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文字上简明扼要,画龙点睛,非常中肯,掷地有声,指示所有权的4项权能,也是所有权的技术参数。以此参数为判别标准,也可以推定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是实权还是虚权,继而区分制度信托所有权或者普通信托所有权。至于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一般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等等,都是所有权的延伸义,同是4项权能,强弱程度不尽一致,带政治色彩的所有权、带经济色彩的所有权与无色彩的所有权性质上也有一定的差别。

物权法第117条独具匠心地明确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这种规定与所有权的定义遥相呼应,以3项权能的内核定义用益物权的本质特征,具有首创性意义和应用上的指导意义。有些国家称用益物权为“用益权”,没有准确定义其权能,也没有单独编撰成一编,其母项与子项不甚了了,还将物权性用益权与债权性用益权混合在一起了,法律上因此而造成了悬念与不清晰的程度。事实上,他们的所有权定义不完整,用益物权的定义也无法完整。中国物权法在制订时密切注意到以上问题,适时地进行了修正。

与此同时,立法者也意识到,所谓用益物权,最适合的还是不动产的用益物权。因为不动产是不能随意移动的,所有权人对于用益物权人之不动产占有权能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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