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长期的、适时的控制,这样下来,用益物权的可靠性程度就相当的高。然而,在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不具备不动产那样的优点和安全系数,所有权人对于用益物权人之动产占有权难以进行长期的、适时的控制,容易发生毁损、灭失占有物的事故。因此,动产的所有权人批准设立用益物权,需要小心谨慎,不能麻痹大意。
第五,用较少的条款容纳了多个方面的内容,巨型的、特大型的、大型的、中小型的与微型的物权关系应有尽有,有些条款需要专家学者们的解析才能明辨道理。
第二编所有权有5章,共76条;第三编用益物权也有5章,共53条。普通物权法之应用物权法,主要集中在这两个基本点上,合计一共129条。的确,里面的内容压缩了许多,简直如压缩饼干一样的完全挤掉了水份。有些条款尽管合共只有区区几十个字,解释起来可以膨胀到几千、几万字,甚至于十万字以上,甚至于可以根据这种题材写出一本书。例如,程萍撰写并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长达47万字。
譬如,物权法第117条才33个字(含标点符号),第117条也只有33个字(含标点符号),考虑到这两个概念极其重要,这些泊不品也非常之深奥,所牵涉的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很多个方面,倘若对此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写个十万字也不算多。诚然,短文、长文各有其优点与缺点,毕竟长文更适合学术研究。
巨大型物权关系:全民所有制、农村集体所有制都是巨大型物权主体,土地、矿藏、山岭、河流、海域、滩涂、森林、荒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均可以构成巨大型物权关系。尤其是土地、海域,都是最巨大型物权关系的载体。
特大型物权关系:国有基础设施,公共交通设施,特大型水利水电设施,特大型物业小区,跨地域的用水权、排水权和通行权等地役权,以及无线电频谱资源,这些地方、这些标的物和这些权利都可以构成特大型物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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