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公有制的物权法或者是私有制的物权法,都是一种等级制物权法,没有等级制就不能成其为物权法。况且,不是每个私有者的财产来源都取自于私有制,某种意义上说,保护公有财产部分地保护了私有财产,对于集体所有制更是如此。
关于民法,并不是完全为私法,相信继承法、婚姻法这种民法是私法,而物权法这种民法不一定是私法。考察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公法的内容多得不得了呢。宪法是公法,为什么也要写上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文呢?行政法也不完全用于保护私有财产的,保护私有财产的当然也有啊。况且,全世界大多数人喜欢看民法、物权法,并不喜欢阅读行政法,倘若物权法中没有所有制关系法的内容,会浪费大量的法律资源,物权法内容贫乏也直接影响到法律质量与效力。
西方物权法掩盖所有制关系,是资产阶级自由化和微观物权法的表现,这种物权法的条款再多,也相当于半边法,法律的漏洞百出,甚至于出现了一些休眠条款和死亡条款。原来那些农业社会的物权对象,难以适应工业化和城市化社会的形势发展,导致一些物权对象不废自废。如耕地30年以上的永佃权,以及农用土地、建设用地的典权等,由于公法的重新规定和形势的变化,影响到传统物权法的贯彻实施。
如德国物权法,大讲特讲保护私人的土地所有权,而德国基本法(宪法)14条则明文规定,国家根据需要可以剥夺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台湾的民法也拼命的保护私人的土地所有权,而台湾的土地法甚至于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更加严格,严格到甚至于连各种土地出租给外国人都需要行政院批准。西方国家民法重点保护私有财产是事实,即便如此,还是在很多方面将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的。那些工业化、城市化国家征收私人土地、房屋时,手中的尚方宝剑就是“公共利益中心论”。
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先生带头起草的物权法草案第二稿,果敢地将所有制关系法引入普通物权法体制中,受到了立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