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
我们清醒地看到,在一般流通领域是相对扁平化的物权关系模式,此处相对地弱化所有制关系法的功能,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制关系法在这个领域中完全不起作用,只不过是意定的物权关系成分多一些而已。在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渠道,国家机器要运行,私有制不能轻易介入,物的归属同样地需要界定,物权关系同样地需要平整,必须涉及到法定的物权关系和所有制关系法。
实践一再证明,那些不管三七二十一、眉毛胡子一把抓的理论问题,对于立法、修法和普法、学法、用法、执法都是很有害处的。
在经济学、社会学和物权法理学领域,普遍适用于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物权法,作为一部基本的权源法、基本的民法、基本的物权制度法,于立法、执法中不遵循这种原理,必然导致许多物的归属不清晰、重大的物权关系趋于混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不甚了了,就会有意无意地背离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陷入物权自由主义的泥潭而不能自拔。
物权法颁布实施前后,有一些法学家对于物权法中出现国家、集体这两种所有制的规定非常不满。有的说,物权法是民法,民法都是私法,私法是最讲平等的,一讲所有制就不平等,现在把公有制放进了物权法,显得不伦不类。有的说,公有财产的保护可以根据行政法进行保护嘛,物权法这种搞法就是搞“民法帝国主义”等等。
纵观各国物权法,即使是纯粹私有化的物权法类型,面对形形色色的物权对象与物权关系,怎么个平等法呢?所有权与用益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平等吗,地主与佃农平等吗?专有权与共有权、共同共有权与按份共有权平等吗?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登记生效物权与合同生效物权、制度信托物权与普通信托物权平等吗?债权人与债务人平等吗?留置权与质权、抵押权平等吗,质权与抵押权平等吗?特殊的担保物权与一般的担保物权平等吗?
客观而确切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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