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客观要求。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而言,没有公共所有制的内容,就没有合格的社会主义物权法。对于技术物权法而言,倘若物权的主体不全面,一些重要物权客体的归属就没有下落,肯定难以保护公共所有制的物权,平整重要物权关系就缺乏了法律依据,这样就没有合格的技术物权法。率真地说,对于西方国家同样理应将公有制的物权主体与客体进行规定,否则,物权法的技术含量不达标,过分地、一味地保护私有财产,容易导致公权私化和极不公平的社会现象,物权法的法律效力因此而大打折扣。
纵观形形色色的物权关系,原来是分为两栖的:
一栖是与所有制没有关联或者少有关联的。一般的万民物、略式物、可交换物、可流通物和可消费物,在各种所有制中可以自由成立物权关系,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都非常随意。对于此类物权主体与客体的规定,一般可以忽略所有制的存在,但这只是对外物权关系方面的认知,对内物权关系应当是另有所指。
所谓各种物权主体平等保护原则,主要是指这一类的物权人和物权关系。
另一栖是与所有制有关联的。对于重要的自然资源的归属和涉及国计民生的财产关系,对于限制、禁止流通领域的公有物、要式物、特种物以及特别所有权、消极所有权,不能面对全部的所有制,只能面对特定的所有制,其中有些物权永远也不会发生物权变更。对于此类物权主体与客体的规定,肯定不可以忽略所有制的存在,对内关系上和对外关系上,均体现为所有制决定所有权和决定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重要内容。
所谓公共利益优先保护原则,主要是指这一类的物权人和物权关系。
第二,保护物权时,将所有制保护法与自物权保护法、他物权保护法联成一片,这样的内容才算完整。
一则,物权的重点保护与一般保护、动态保护与静态保护、单独保护与全体保护、目标保护与随机保护、指示保护与自然保护、机制保护与简易保护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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