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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8(第7节)

对立统一,没有条件保护或许可以创造条件保护。

论及物权的重点保护、指示保护、机制保护等,很有可能搭上所有制保护的肩膀。既然物权是有界限的,那么物权保护也是有界限的。任何超越物权保护的界限进行物权保护,一般是不成功的,或者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中国统一实施土地公有制,包括土地、矿藏、山岭、河流、海域、滩涂、森林、荒地的公共所有权,都需要重点保护、特别保护。为了使得有限的自然资源得到合理利用,使得地尽其力、物尽其用,由所有权的保护偕同利用权、作用权、使用权和特许物权的保护,从而由单独保护加上全体保护。总体上说,叫做一分为二的保护。其中有定向的保护和非定向的保护。

其二,按照最高级优先权保护、高级优先权保护、中级优先权保护、低级优先权保护和一般优先权保护的办法,分级分类地进行有的放矢地保护,才是中肯、正确的保护方法。

关于优先权和排他权、对世权、选择权、溯及权、追击权,以及物权保护请求权、物上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等,既要掌握一般规则,更要掌握特殊规则。当所有制关系法、公共利益关系法并入普通应用物权法之后,优先权保护法随着得以相应的调整。

无论是公事主体或者是民事主体,也无论是哪一级哪一类物权,面对不同的法治环境与生态环境、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都有不同等级与形态的优先权。所有制作用于优先权,优先权反作用于所有制,这种相生相克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

关于优先权的正面作用。同是公共所有制,全民所有制一般优于集体所有制。同是土地所有权,国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权优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的优于意定的、登记生效的优于合同生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优于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关于优先权的反作用。法律要求自物权放权让利于他物权的,基于相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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