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因开发商违约,或者一房二卖导致经济损失,按照物权法的办法,购房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既可以选择债权上的赔偿(赔钱),也可以选择物权上的赔偿(赔房)。在房价居高不下甚至价格猛涨、炙手可热时,购房人被迫接受赔钱的方案往往是吃大亏。因为货币在一直贬值,房屋一直在升值,卖房人赔钱给购房人,客观上会导致购房人产生机会损失和“精神损失”。
所谓“恢复原状请求权”,不止于物上保护请求权,恢复原有的物权关系也应当在其中。譬如,村民将自己的承包地出租给他人使用,从而构成收益租赁关系。当承包地遭到第三人的污染时,承租人可以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与此同时,出租人也可以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这两个受害人都可以一同行使物权关系保护请求权。
物权法的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差异更大了些。合同法内容没有更新,保留了“一切向钱看”的中心思想,只知道赔钱,很少知道赔物;论赔物时,更不知道赔偿物权和物权关系。
“物权优于债权”的规则,加上追溯权、追击权的规则,对于追究民事责任意义重大,对于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意义更加重大。
现在,一些行政处罚法和刑法缺乏物权法理学支撑,内容上显得有些苍白无力。加之一些刑事法官缺乏物权法理学素养,结果导致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重罪轻判。
譬如,很多贪官污吏利用贪污受贿的脏钱购买房屋等不动产,若干年后所得不动产涨价了好几倍。贪官污吏按照贪污受贿的金额全部退脏后,结果还是大赚了一笔!该犯罪分子呆上几年出狱后,仍然可以享受其中大部分的脏款脏物!
中国古代几千年来一直推行株连法,一人犯法,其三代人甚至全族人都受到株连,彻底没收全家人的财产,而不是仅仅没收贪官污吏一个人的财产。在这种威权化高压态势之下,贪官污吏的犯罪成本上升,根本不可能在贪污受贿过程中“大赚了一笔”,只能是“大亏了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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