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物权关系考量,有时候他物权也优于自物权。对于担保物权关系普遍存在这种现象自不必说,对于普通物权关系中也发生这种现象,显得非常另类。比如,于特定的情势下,地役权之合理利用权优于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遵从买卖(抵押)不破租赁的规则,用于保护承租人的承租权;土地出租给承租人之后,地上的天然孳息一般归承租人所有。
其三,“物权优于债权”的规则,在物权法中刷新了内容,彰显了物权保护的特殊意义。
物权法上“物权保护请求权”,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上的“财产保护请求权”,名称上是基本相同的,但指导意义、实际应用上仍然有一定的区别。
物权法第34条~第37条,分别规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请求权、重作请求权、更换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通则第134条,集中规定了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修理请求权、重作请求权、更换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侵权责任法第15条,集中规定了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
同样项目的请求权,物权法侧重于物权保护请求权,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侧重于财产保护请求权,表面上是完全一致的。事实上这里面大有学问、大有玄机。
同是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法表示这种权利的保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同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表示应当是20年长期诉讼时效的保护对象;同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法上可以区分物上赔偿与金钱赔偿的不同属性。同是财产权保护,法定物权的保护与意定物权的保护、登记财产的保护与未登记财产的保护,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在实际应用方面,有很多不同观点。比如,共有权的保护优于继承权的保护,前者是物权受法律长期保护,后者是债权受法律短期保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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