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法律关系和判定标准,并区分主要责任人与次要责任人。总之,属于“有牵连关系的零物权关系法”。
譬如,贪官污吏之贪污受贿所得财产与权益,其本人无权占有,其家属、亲属等关系人也无权占有,也无权利用非法财产与权益进行投资,从占有权、享有权、投资权到继承权,从支配权到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全部应当全部清零,而且此类关系人应当一律承担法律责任。其非法财产孳息的非法占有,同样是需要进行依法剥夺的。又如,无权占有人将非法占有的财产出租、出借、出让给他人的,第三人也属于无权占有关系人,同样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亦为零物权关系法进行统一规范与调整。
(2)零物权法
零物权法,亦即零物权之法。因为物权是物权关系的基础,零物权是零物权关系的基础,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就是说,其注重于基础物权法和基础应用研究物权法,既可以与零物权关系法合并在一起,也可以单独列为一类法律对象。零物权法中,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又一个的零物权,至于由零物权进而产生的零物权关系可以忽略不计。
按照本文的分类方法,已经是化整为零,可以推定:零物权关系法大于零物权法,零物权法包含于零物权关系法。由零物权延伸至零物权关系,由零物权法延伸至零物权关系法,表示本文的课题已经放大,并不是完全重复以前关于“零物权”的相关词汇内容。
(3)零物权
所谓零物权,系指占有关系中的无物权、反物权、逆物权、无理物权、无效物权、失败物权、败坏性物权和不存在的物权,需要依法预防、限制、禁止、剔除、消灭、剥夺和责任追究的物权对象。超越物权的界限,以侵权、侵占、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当得利为目的,表现为无权占有却构成了占有的事实。其反作用,是扰乱、破坏正常的物权关系新秩序,违反社会公德,败坏社会风气,挑战法制社会,遂成为全社会的一种瘟疫甚至毒瘤。至于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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