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事责任,侵权行为事件造成量变质变的,很有可能升格到承担刑事责任或者牵连到行政责任。
对于民事责任的追究,很多是集中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物权法中只是概括性的规定。对于行政责任的追究,大多数单行法后面开辟了专门的行政处罚法以及附带刑事处分法的相关条款,目的意义直截了当,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也很集中,两者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对于刑事责任的追究,基本集中于反腐败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其中财产权刑法占有很大的比重,对于违法犯罪分子—各种零物权关系人的威慑力量最为强大。
零物权关系法,与权源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运用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关系法进行解析便可势如破竹。关于这一点,其他法律的系统性欠缺一些,唯有物权法根深叶茂,基本功很扎实。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物权的登记生效、合同生效与交付生效,在物权法中都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诚然,虚假的登记、虚假的合同、虚假的交付等,肯定客观存在零物权关系,是必须清除之列。无论是法定的或者意定的物权,从初始化到中间阶段的演变直到最后的消灭,都可以觉察与推定出是否客观存在零物权关系,以便于归纳入哪一种或者哪几种法律责任。
零物权关系法,基于普世价值观而设计,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中国特色的物权新制度。反侵权、反腐败是全人类共同的命题,也是最大的难题之一。关键在于,法制民主化、法制科学化这一环节一定要抓紧抓好,做好做扎实,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松懈与马虎。全社会物权关系不对称、不平衡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为了达到对称、平衡的目的,需要全体公民作出持久性的不懈努力。现在全国颁布实施了1万多部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是无法可依的问题,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我们十分痛心地看到,改革开放30多年来,市场经济似乎是一匹脱缰的野马桀骜不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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