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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3-2(第2节)

保、物上代位权担保等,全部是从习惯物权法基础上综合开发而成就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的习惯物权法是成文习惯物权法的鼻祖,而且两者之间各有千秋。总体上说,传统的习惯物权法大多数仍然没有被成文法兼并,民间的习惯物权法还有很大的活动空间。

在中国,担保法和担保物权法很长时间是空白,这并不意味着担保物权法在民间完全是一片空白。甚至于担保法颁布实施之后,虽然担保法没有完整的规定,民间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抵押活动是存在的,应收账款和其他特定的知识产权的质押活动也是存在的,类似于这样的习惯物权法可以说是不胜枚举。

及至担保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还有一些习惯物权法之类的担保物权出现,如不动产收益租赁中的特别留置权、营业主人的特别留置权等,虽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以习惯物权法的形式出现仍然有效。

习惯物权法源于古典物权法,远远早于成文物权法。追溯至远古的原始社会,那个时候没有多少文字,对于签订书面合同就无从谈起。在整个渔猎社会里,常常是以物易物,有贝壳类的货币也很少使用,也无需签订合同。

斗转星移,乌飞兔走,几千几万年过去了,如今几乎个个是识文断字的文明人。大量的民法、商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等法律法规占据了整个物权社会,古典而传统的习惯物权法日渐式微。

但是复但是,可是复可是,尽管文明化、法制化是那样的一本正经,是那样的突飞猛进、日新月异,习惯物权法俨然如“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野草,根本无法根除,根本无需根除,根本无权根除。

这么说吧。乡村的野夫、农妇到集市上卖个小葱小蒜,是不是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和开具发票?一般不需要。这样的交易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当然是合法有效。那么,责问这样的交易行为是符合哪门子法?答复:符合习惯物权法。

问题又出来了:首先,必须承认习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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