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法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必须承认和保护的。其次,习惯物权法到底适合谁,对谁要进行必要的限制?其三,习惯物权法与成文物权法到底是什么关系?
哦,原来习惯物权法仅仅适合自然人,主要是一般居民。对于各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企业,每一笔收入与支出无论大小,必须账目一清二楚,签订书面合同和开具发票是少不了的。即使是个体工商户,也是与自由的自然人很接近,不过,纳税是铁定的义务,对于个体工商户,习惯物权法同样是不适用的。
习惯物权法与成文物权法是优势互补关系。习惯物权法是偏物权法,成文物权法是正物权法,总称为“偏正物权法”。尽管习惯物权法源远流长,在当代法制化社会里仍然占有一席之地,总归是坐次席,永远也不得坐主席。
大原则上,自然人、一般居民进行各种交易活动,能够改变旧风俗旧习惯的尽量改变,尤其是大宗交易、重要交易活动是如此。譬如,自然人、一般居民到商场购买成千上万元的家用电器,即使不签订合同也要取得商品发票,这既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自己的消费者权益的需要。
倘若法人与自然人进行交易,发生了习惯物权法与成文物权法碰撞怎么办?
一则,自然人应当改变旧的交易习惯,实行新的交易方式。自然人应当跟法人签订合同,并且到当地的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当地的税务部门不对自然人开具发票,他们可以到上级税务监察部门投诉,直到解决问题为止。
二则,法人与自然人进行交易,一定要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商品价格倚高倚低是违背价值规律的,这是为成文物权法所不允许的。双方当事人无原则地搞地下交易、搞回扣和其他商业贿赂,更是为制度物权法所不能容许的,双方当事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综上所述,习惯物权法与成文物权法在多数情势下是各自为政的,而由习惯物权法上升至成文物权法是客观需要的,由成文物权法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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