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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3-2(第4节)

步至习惯物权法一般是没有效力的。

把握好物权法的度量衡,慎重地应用习惯物权法,逐渐地适当地缩小习惯物权法的应用范围,这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法理相容的。

2、非成文物权法

所谓非成文物权法,亦称不成文物权法,是人类社会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代代相传的民间独立自主之不成文物权法。相对于成文物权法,是完全意思自治主义的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或者逻辑物权法等。

非成文物权法的适用范围总归是受法律要件和客观条件限制的,一切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公民准则、公序良俗的非成文物权法都是无效的。推定非成文物权法适用范围和效力的办法,基本原则是“法无禁止所为民适用”。

当前及今后的发展趋势是,逐渐缩小非成文物权法适用范围,同时逐渐扩大成文物权法的适用范围。这是必需的,但不是十分迫切的,只能采取循循善诱、循序渐进的办法来进行。

成文物权法,泛指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的一切物权法,与非成文物权法相对。主要有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全部是制度化、规范化、社会化主流物权法,主要特点是各种物权主体与客体、权利与义务十分清晰,应用起来容易照本宣科。

至于物权法这样的专用名词,是《物权法》中倡导并实行的。各种民法、商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行政法、行政经济法等法律法规中,统称为“财产权法”。诚然,“物权法”的范围远远大于“财产权法”的范围,物权法理学术比财产法理学更胜一筹。

非成文物权法的基本内容如下。

(1)非成文物权法,是指成文物权法以外的不成文物权法。法律规定以外和法律法规并不禁止的、不违反公民准则和公序良俗的民间自由物权法,主要是遵从意思自治主义规则,以便于物尽所能、物尽所用,让有限之物充分发挥出最大效用。但是,成文物权法的效力一定优于非成文物权法。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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