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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3-2(第7节)

任何国家任何时候永远也无法根绝习惯物权法。因为人类社会自古以来有许多老的交易习惯根本无法全部消除,况且法律也要尊重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习惯和交易自由,也要兼顾正规交易和非正规交易两个基本点,不能“不管三七二十一”地搞一刀切,毕竟法人的交易与自然人的交易是有一定程度上的区别的。法律提醒当事人最好以正规交易参加活动,避免遭受物权损失或者经济损失,对于民间的交易方式只是指导性和建设性的,并没有一律禁止传统的交易习惯,也根本无法禁止传统的交易习惯。

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生活习惯、交易习惯、风俗习惯和民族习惯是多种多样的,使得人们的生活变得丰富多彩和自由自在。习惯物权法的存在,促使物质交易和物权交易的效率也因此而得以提高,某种程度上也促成了商品经济的繁荣,人们在分享财富的同时分享了自由与快乐。法律不搞文牍主义,对于自然人的小宗小额交易、鸡毛蒜皮式的交易可以网开一面,不必“辎珠必较”,因为普通老百姓购买一些萝卜白菜之类的小商品也不一定要“照章纳税”。

社会上的穷人占绝大多数,人的一生中涉及住房、教育、医疗、养老和日常生活中的压力很大。即使是一些中产阶级的幸运儿,很多也是是“房奴”、“车奴”、“债奴”,全家人为买房子、车子而负债累累。倘若整个国家的税种税务多如牛毛,无端地增加普通老百姓的税务负担,搞得个“国富民穷”的畸形格局,等于是“杀贫济富”,他们的生活—穷人的生活就会雪上加霜,这就违背了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全然是有害无益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习惯物权法或许可以部分地救济穷人,使得他们免受苛捐杂税的困扰,过上相对安稳一点的日常生活。

诚然,所有的习惯物权法都是“土物权法”,都不是很正规、很正统、很正经的物权法,都是一些潜规则的民间传统物权法。有鉴于此,物权法政策和物权化方针上,一定会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和扩大规模效应。对于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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