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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3-2(第8节)

的习惯物权法,同样地需要进行严格控制、严格要求,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关于习惯物权法的适用对象,首先要从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以及占有关系法等方面进行分类处理,对于正规单位与自然人的行为分别要求;其次要区分涉税交易与非涉税交易、大宗交易与微小交易、正规交易与非正规交易、要式物交易与略式物交易等,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

2、成文式习惯物权法

成文式习惯物权法,是在非成文式习惯物权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式习惯物权法,逐渐形成社会主流的新式物权法。反映了习惯物权法的客观规律,公开公平公正程度更胜一筹,适用于全社会推广应用,效力方面优于传统式习惯物权法。因为其留下了习惯物权法的尾巴,性质上仍然可以定义为“习惯物权法”。

人们把习惯物权法定义为非成文法范畴之内,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如《物权法》中也客观存在“成文式习惯物权法”,不过此类习惯物权法所占比例是相对小的,不及传统习惯物权法适用范围的广泛程度。

其中,对于普通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很多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规定”,可能存在习惯物权法的弹性空间;承认不动产和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很有可能保留了习惯物权法的因素;对于天然孳息的处理办法,法律基本上向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和其他的他项物权人倾斜,实际上这是沿用了传统习惯物权法的作法而进行文字上的规定;对于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地上与地下文物和野生动植物的处理方法,拾得人、发现人可以得赏金,也可以不得赏金,部分地保留了传统习惯物权法的成分。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成文式习惯物权法,很多是集中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动产)相邻关系”、“共有”和“地役权”等普通物权章节之中,“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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