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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5-2(第4节)

款凑合一下,必然会影响到立法的质量,欲速则不达。

法律未明确规定的自然物权法,有些行得通,有些可能行不通。法律思想体系对此应当有个预判,否则,自然物权法就变成了自由化的物权法了。凡是不成文的自然物权法,与其他的不成文物权法一样,法律效力会低下一等,理论上对此也应当有个预告。

2、自然法

所谓自然,主要是指在自然规律之下自然而然而形成的物权类型与物权模式。此外,中国物权法的精细化程度不高,自由民事主体中或多或少会残留一些原始自然物权法成分。

关于自然法,总体上应当包括物权和人格权两种自然法。根据罗马法的分类方法,民商事法律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公法与私法、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裁判官法等类型。

江平、米健合著的《罗马法基础》第72页至第73页对“自然法”的解释是:

自然法在罗马法专家看来“自然教导一切生命物的法律”,“是自然本身所提出的见诸一切民族法律之中的法律。”自然法观念对于罗马法的进步和发展产生过巨大影响。可以说,没有自然法,就没有后世成熟的罗马法。“从整体上讲,罗马法在改进方面,当受到自然法理论的刺激时,就发生了惊人的进步。”(注:引自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3页)在近现代,自然法一般是实在法的对称。它反映人类的理性;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永恒不变的行为规范,它凌驾于实在法之上,是后者赖以存在的基础。然而,无论是罗马时代的自然法,还是近现代的自然法,都只不过是一种法律思想而已。

自然法思想完全成熟并形成一种思想体系只是在近代,即十七、十八世纪西方启蒙思想运动时期。但其源流溯及古希腊的诡辩大师普罗塔格拉、亚里士多德、伊壁鸠鲁以及早期斯多葛学派。其思想内容的核心是强调自然理性对人类本身的束缚与指导作用。在罗马,首先系统地继承斯多葛学派的思想并加以阐发的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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