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了自然物权法的发展演变过程。物权的设立、行使、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只要是交易公平的,同样适用于“有恒产者有恒心”这种普遍规律。其中,物权和物权关系的自然消灭,也是很常见的自然物权法现象。如吃货们安心地购物、安心地消费,也是另类形式的“有恒产者有恒心”。
其实,自然物权法是很自然、很本能的物权法,很多方面几乎可以忽略人的高低贵贱,有产者享有的权利无产者也应当享有。如婴幼儿呱呱落地就要吃奶,要喝水,要保暖,要有个地方睡觉等,这是最自然、最本能的物权法。无论成文物权法是否有这种规定,这种自然物权法始终是永远存在的。父母亲或者监护人未尽哺养的义务,导致婴幼儿伤亡的,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类似于此类自然物权法对象还有许多,不胜枚举。
(4)前瞻性。是指自然物权法于《物权法》制订之前就产生了法律思想体系,并以超前意识为广大民众所接受。
物权社会中有许多处女地需要自然物权法来开垦,在目标责任制煽情下自然催生了自然物权法的法律思想体系。为了为物权立法提供有力保障,以瞻前顾后的态度完善自然物权法运行机制,以此保证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可以平稳地继续几十年。
无论是富人或者是穷人,也无论国家是否已经制订出现存的物权法,每天都要过物权生活,于是乎人们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习惯性的自然物权法。理论家、思想家们则通过系统的研究,将一些朴素的习惯物权法、自然物权法的原理加以归纳,遂成为法律思想体系,用以指导日常生活和立法实践。于物权立法之前,立法者就要明确目的意义,需要以法律思想作为根基,法律思想和法律条文都需要超前意识。
当物权法由不成文法上升到成文法时,其间有一个过渡阶段。由于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并且物权法是非常深奥的一类法律,一旦制定下来也不能随意修改,将准备工作做充分就要有前瞻性意识作指导。为了完成立法的任务,随便弄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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