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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5-2(第7节)

只有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非实在法之“唯一性”效力才能体现出来。

对于自然物权法的划分,当然可以区分出多种类型出来,如政治生态的、经济生态的和自然界生态的、人类社会生态的,以及人权状态的、物权状态的,各种各样的都有。这里不妨作一个最简单的划分,今后有机会时再作专门的研究。

1、常态的自然物权法

常态的自然物权法,一般是主体的和定然性自然物权法,是经常发生的、不容易消灭的自然物权法。在整个物权社会中是最典型的自然物权法之一。

通过认真分析研究,整个物权社会充满了制度信托物权和普通信托物权。本来应当归纳入成文物权法之列的,遗憾的是没有具体规定,遂成为非成文自然物权法。

因为客观上有许多物权不是物权人亲力所为,而是通过中间人进行行使,于是乎在正物权、主物权之下附加了副物权、从物权或者亚物权。所有这些副物权、从物权或者亚物权,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制度信托物权或者普通信托物权。

制度信托物权法,已经成为最大板块和最重要的非成文自然物权法。公共、公司物权制度中常规性地设立这种物权法,默认信托物权人代替物权人行使物权或者管领标的物。

所谓制度信托物权,指基于所有制制度而构成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信托用益物权、信托用益权(占用权)、信托单项使用权、信托享用权,以及各种制度信托担保物权、信托债权等等。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权属关系,对外往往称之为所有权,对内往往称之为制度信托所有权,反正真正的所有权人是全体人民或者全体集体成员。而且分为一级制度信托物权和二级制度信托物权。这种信托式物权制度是自然而然地形成的,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某些法律中有这样的意思表示。无论如何,任何人都得承认这种制度式的物权与物权关系,亚物权人也不得越权与失职,否则也是违法的。

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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