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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6-2-3(第4节)

、独来独往,是全部普通物权的魁首。一般而论,唯有享有所有权的物权人才能决定提供抵押、质押或者留置财产,信托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使用权人需要在所有权人的指示下代理成立担保物权关系。

实际上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可以成为担保财产的,成立担保物权关系时需要进行几番筛选,尤其是法律明文规定不能抵押的土地所有权一律不得抵押。除去不适当的标的物,保留适当的标的物,接着还要对于标的物的可交换价值进行准确的判断,保全担保物权及其交换价值,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目标管理,直到圆满完成任务时为止。

三是与推理形式的异同点。

本系物权法自然形成基本的模式化、格式化的运行机制,法律关系、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人事关系、分配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弹性余地均相当的窄小,与他系物权法的推理形式小同而大异。

大体上说,本系与他系非成文逻辑物权法都有一定的拓展范围,只不过适用范围大小不一而已。理论上“物权法定”只是一种建设性、指导性原则,一些重要的、通行的和浮泛在面上的物权已经基本上得以规定,还要一些次要的、民间流行的和潜伏在里面的物权没有得到明确规定,实际上给予习惯、道德、自然和逻辑物权法提供了适用的空间。“法无禁止可试行”的规则在本系中表现突出,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系列中都有一定的拓展范围。

直言判断的变形推理、二难推理、同一律推理等推理方式于本系中运用得相当多,成文法方面基本上是半强制性的,非成文法方面经过逻辑物权法的过滤筛选亦可以达到半强制性的客观效果。相比之下,普通物权法体系中的对当关系推理比本系多一些,一些法律特指的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及本系的担保物权等,在此不得随意滥用直言判断的变形推理、二难推理。

由于物权对象和物权关系圈子小,逻辑法和物权法之概念远远少于他系。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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