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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6-2-3(第3节)

级的物权,担保债权也是高一级的债权,担保物权关系成立后或多或少地之前的普通物权和普通债权有关联。在这个时候还要分清是否需要保留原先的兼容性,保留到什么程度、什么时候。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成立后原来的普通合同无效,而物权法却不这样认为,普通合同仍然可以保留。清偿债权债务的办法不止一种,利用原合同清偿与利用现合同清偿、单独清偿或者一并清偿等,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就是说,在兼容性方面和非兼容性方面两者之间应当恰当地衡量,也是可以作进一步的推断的。

二是与物权化方针的区别。

本体系标志着已经将所有权和所有权关系加上了优先受偿权的法锁,物权化方针呈现“反所有权主义”的逆时针方向。担保物权价值观已经代替了普通物权价值观,担保物权价值交易成为主流,物的直接交易成为过去或者成为支流。

破坏旧的(普通)物权关系、建设新的(担保)物权关系被认为是合理合法的,而破坏担保物权关系则是不合法的。物权关系从平衡到不平衡,从不平衡再到平衡,适用于否定之否定规律,不平衡是暂时的,平衡才是永恒的。

保护担保物权与消灭担保物权两种事物是相反相成的,在保护中消灭和在消灭中保护都是必由之路。实现担保物权是为实现担保债权开路的,担保物权一旦实现就体面地完成了使命,同时归于自然消灭。无论如何,顺其自然和水到渠成,安全地实现担保物权责任制,与优先受偿权、保全受偿权、完全受偿权的物权化方针相吻合,才是正确的保护。

关于破坏担保物权关系,也不只是限于债务人,特定情势下债权人也会起到破坏性的作用。因可归责于债权人保管质押物、留置物不善良的原因,导致担保物毁损、灭失的,足以破坏担保物权关系。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他体系普遍推行“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的物权化方针,所有权在普通物权体系中可谓天马行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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